《醫師與醫療輔助人員「逾越醫療行為(業務)」界限之法律責任》

作者:王服清


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/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


前言


醫師「逾越中醫醫療行為(業務) 界限」不是醫師法第28條(密醫罪)之法定要件,而應該構成醫師法第28條之4之行政秩序罰事由。未具物理治療人員資格者且未依醫師指示執行物理治療業務,應論以醫師法第28條(密醫罪)之罪名。但其受「醫師指示」執行物理治療業務,應論以物理治療師法第32條第1項之罪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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